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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管理职责

 时间:2023-03-22       大    中    小      来源:阳泉人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授予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定职权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侵占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行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